身份证的办理
第一条凡户口属学校集体户口的教职工和学生,可向学校保卫部门申请办理身份证相关事宜。身份证办理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因身份证被盗、遗失、过期等原因需办理身份证的学生,到学校保卫部门开具《证明》后,到派出所办理;
(二)教职工的身份证为外省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因被盗、遗失、过期等原因,需补办身份证的教职工,凭校园一卡通到学校保卫部门开具《证明》后,至派出所办理;
第二条凡户口不在学校的学生,身份证被盗、遗失等原因需办理身份证的,携带由学校教务部门或所属学院出具的《在读证明》至学校保卫部门,经确认盖章后,自行到派出所进行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