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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管理规定及流程
发布日期:2018-10-30    作者:党委保卫部   点击率:

  户口迁出管理规定及流程

   

  第一条  户口迁出手续办理规定:

  (一)外省市生源毕业生,毕业时可选择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单位集体户口,在毕业离校系统保卫处一栏按照规定办理迁出手续。

  毕业生有特殊情况的,可向保卫处提出申请办理户口托管。托管期限两年,托管期满后,应及时将户口迁出学校。愈期不迁的,按协议规定处理。在户口托管期间,校保卫处按协议规定,为托管学生提供仅限于在国内就业或在国内升学相关的户籍证明。

  (二) 户口在校因私出国的毕业生和因故提前获准退学的学生,离校时必须将户口迁出学校,到校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时,应持《离校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供正确的落户地址。

  (三) 受到开除学籍、取消入学资格等处理或获准退学的学生,受到开除公职等处分、或调离学校、退职、辞职的教职工,必须将户口迁出学校。

  (四)因工作调动到本市其他单位工作的教职工,凭人事处开具的流转单到保卫处 领取“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并提供详细地址以备案。对于未落实户口迁移地的,保卫处不予在流转单上盖章。

  (五)在沪购房的教职工,凭房产证、身份证到保卫处领取“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网上迁移手续。并提供居住地详细地址以备案。

  第二条  户口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提供的毕业生分配方案及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基本原则是:

  (一)有报到单位的外省市生源毕业生,其户口可选择性迁往报到单位所提供入户地或原籍。

  (二)无报到单位的外省市生源毕业生,其户口除有另外规定外,一律迁回其原籍。

  (三)退学属外省市生源学生的户口一律迁回其原籍。

  (四)毕业后出国留学、结婚的外省市生源学生,户口一律迁回其原籍。

  (五)在沪已购房的教职工,必须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第三条  如遇特殊情况,户口已迁出的毕业生要求变更户口迁移地址的,必须持户口迁移联系单,向保卫处申请办理。

  第四条  凡户口迁移证过期未落户的,请携带至保卫处重新开具户籍迁移联系单;户口迁移证遗失的,到迁出地辖区派出所开具未落户证明,至学校保卫处重新办理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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