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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管理规定及流程
发布日期:2018-10-30    作者:党委保卫部   点击率:

入户管理规定及流程

 

第一条  可入户人员及必备条件:

凡分配、调入我校工作未单独立户的教职工和录取并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均应凭有效证件及时申报建立集体户口,并接受日常管理。

(一)入学新生的有效证件为: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和身份证。

(二)新分配来校教职工的有效证件为:

1.外省市生源应届毕业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上海市就业指导中心签发的“准予入户证明”和“落户确认单”。

2.外省市调入的教职工:户口迁移证、身份证、上海市公安局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上海市人事局签发的“迁沪落户确认单”和“申报户口证明信。

3.(其户籍为原单位集体户口)本市其他单位调入人员:身份证、原单位盖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我校人事处出具的调入证明信。

(三)其他应当入户或根据公安机关规定有变动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条 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出生地、户口性质等栏目内容必须齐全,姓名必须与入学通知书和报到证相一致,身份证编号必须齐全、准确、清楚,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

(二)籍贯、出生地应具体注明省(市)、县(市)。

(三)年满十六周岁,但还未办理身份证的,必须由当地派出所编写身份证编号,无号码者请附当地公安部门证明。

(四)所持户口迁移证应盖有当地公安局和派出所公章。

第三条 入户程序

(一)新生报到时,凭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根据新生报到材料规定办理。

(二)教职工应将符合规定的有效证件交人事处。

第四条 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可由我校辖区派出所开具未落户证明,回原迁出地派出所补开户口迁移证后,给予登记入户。

第五条 凡毕业分配和调离我校的人员,应同时将户口迁出,未按时迁出人员的户口属滞留户。对滞留户保卫处将不出具任何与户籍相关的证明。

第六条 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孩子父母的落户手续。

第七条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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